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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esday, June 13, 2006

看法國》逾250萬人同居 4成小孩非婚生子女

【記者楊年熙/巴黎報導】

1989年時,法國高等法院以兩條判決令,拒絕給予同性戀同居身份,但是後來的PACS契約對同性別的同居人開放。在法國,從歷來司法判決或根據新的立法,同居人享有不少合法夫妻才有的權利。

就統計數字來看,法國的同居人在1975年時有44萬6000人,2000年增加至251萬4600人。在20到49歲的年齡階段中,19.7%男性、18%女性是生活在同居情況下,每十個孩子中,有四個是非結婚父母所生。

法國有的市政府發給同居證明書,要領取同居證明書,雙方應在兩名成年證人陪同下,帶著身分證,前往市政府辦理,證人不得和當事人之間有任何親戚關係。有的市政府要求同居二人的身分證上註明同一個地址,其他的僅要求提供居處證明(繳交電費、瓦斯費或電話費的帳單)。

當同居一方意外死亡時,另一方可要求補償,但需符合以下條件:兩人之間的關係穩定而持久,且任何一方均未結婚。1978年11月9日,里歐姆上訴法院讓死者的寡婦和他的一名同居人分享補償,等於承認了一種形式的一夫多妻。如果投保人壽等的一方因工作意外死亡,活著的同居人則無法如結婚夫婦那樣,享有終身賠償。

由於同居關係沒有任何法律的設定,當雙方分開時,在住宅、財產和債務的分擔上就會碰到一些困難。有時候,收入比較低,或者對未來比較沒有籌劃的一方,會指出雙方建立了一種「實質關係」。當法庭得以證實確實曾有共享財產的意願,或二人聯合從事同一項職業工作,也會給予承認。

同居關係結束時,通常是沒有任何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賠償的,僅一些特殊情況例外,如有過婚姻承諾,或者女方正在懷孕的頭幾個月,男方突然中斷關係,沒有任何事前口頭通告和搬走衣物等實質跡象。此時,如果男方承諾過支付被遺棄的女方贍養費,就必須兌現。若雙方有孩子,也要分擔教養費。

根據1999年11月實施的「民事團結契約」(PACS),規定簽約雙方(不限性別)不得同時簽兩份PACS,不可是同一個家庭的成員,亦不能另有婚姻關係。這個契約訂定雙方互助的方式、在家務上的分擔、區分是採取共同置產或分別置產制度、決裂時財產的處置,以及遺囑的擬定等。PACS的簽署是在住家所屬的法院進行。

【2006/06/14 民生報】